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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记者问!事关《六盘水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4-20

      编者按:去年我市制定出台了《六盘水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于2022年8月17日六盘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0月1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普法宣传,回应社会群众关心关切,让大家充分了解掌握《条例》的主要内容,更好促进《条例》实施见效,近期《六盘水日报》记者专题采访了市人制委员会负责人。

      大家都知道,我市从2019年起就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也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为什么还要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

      据了解,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规模不断扩大,目前我市每年生活垃圾产生量已达70多万吨,生活垃圾问题直接关系我市生态环境建设和城市文明进步,也直接影响广大市民生活质量和水平,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已经成为大家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2019年我市制定实施《六盘水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2021年3月制定实施政府规章《六盘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在全市范围推行垃圾分类工作。去年制定出台《六盘水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这部地方性法规,就是在工作实践的基础上,聚焦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和源头减量,进一步明确城镇垃圾分类管理的标准规范、责任主体、具体措施和违法责任,从措施、方法和流程上破解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存在的一些问题,为推进全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供法治保障、强化刚性约束。

      《条例》共九章四十八条,包括总则、监督管理、规划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和运输、分类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生活垃圾应该分为哪几类,每一类又怎样投放?这是大家都非常关心的问题,也是每位市民必须清楚的事情。请您介绍一下有关方面的情况。

      《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电池、家用化学品和家用过期药品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食品加工、饮食服务、集体供餐等产生的食物残余物、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垃圾,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食材废料、剩菜剩饭等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皮等其他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脏污衣物、旧毛巾、污染的餐巾纸、卫生间废纸、破碎陶瓷碗、笔、胶带、烟蒂、厨余垃圾袋、带有塑料内衬的纸张纸盒等。每一类垃圾投放的地点、方式和要求都有不同,其中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点,或者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有害垃圾采取防止破损、渗漏措施后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由有害垃圾回收站(点)回收;厨余垃圾滤出水分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或者直接投放到就地处理场所;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镇区域内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城乡一体化管理需要确定的区域内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城镇区域是指各市(特区、区)城市建成区以及建制镇、街道的建成区和规划区,在这些区域内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其他区域是否开展垃圾分类管理,由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划定。

      我们都知道,生活垃圾分类要从个人做起,涉及到每个个人、每个家庭、每个单位。那么,个人、家庭、单位在生活垃圾分类中都有哪些义务和责任?

      《条例》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离不开各级政府、组织的推动和管理,他们在生活垃圾分类中有哪些职责?

      《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政策措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设施规划建设,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动员、指导和督促辖区内单位、家庭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

      根据《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实行责任人制度。请您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涉及主体多、范围广,必须明确责任主体,细化管理责任,确保垃圾分类工作在每一个区域、每一个场所、每一个单位都有专人管理、专人负责,所以《条例》规定要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具体来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院落等,村(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水域等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机场、火车站、客运站、码头、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商场超市、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条例》还规定了管理责任人的职责,主要是包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位并配备分类收集容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和监督管理、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等。

      《条例》明确规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来说,目前在市级层面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县级层面是各市(特区、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是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辖区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宅小区等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引导员制度。引导员主要职责是对生活垃圾分类知识进行宣传,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开展现场监督引导,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导。

      我们知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需要建设完善更科学合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对此,《条例》是否作出了规定?

      的确,配备科学合理的基础设施是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必备的重要保障条件。为此,《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按照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等。这些规定旨在从规划到建设一体保障生活垃圾分类所需的基础设施得到落实和完善。

      做好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很重要,但我们也应该重视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即源头减量问题,这方面《条例》是否作出了规定?

      《条例》在第四章针对在日常工作、生产、生活中关于源头减量作出了一些强制性或鼓励性的规定,以促进从源头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如规定“产品和包装物的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电子商务、邮政、快递、外卖等企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采取措施回收利用包装物”“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并重申上位法规定,“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根据《条例》,旅游、住宿等行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餐饮服务经营者要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要推行绿色办公,推广无纸化办公,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可以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

      生活垃圾处理是垃圾分类的一个重要环节,《条例》关于这个方面有没有规定,请您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关于这个问题,《条例》明确了具体的分类处理路径。可回收物由回收处理服务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有害垃圾由依法取得经营许可的服务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厨余垃圾由处理服务企业采用生化、产沼、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其他垃圾由处理服务企业通过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对未在指定的地点投放生活垃圾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条例》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于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如果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将其混合收集、运输怎么办?

      为了保证生活垃圾在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每一个环节确实都做到按规定分类,《条例》明确规定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收集、运输服务企业要根据生活垃圾的类别、数量,配备与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相匹配的分类收集、密闭运输功能的作业车辆,并按照规定喷涂标识、配备作业人员,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堆放、抛撒、遗漏生活垃圾和滴漏渗滤液。如果有关企业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或者混合运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服务企业擅自停止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怎么办?

      《条例》规定,收集、运输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停止收集、运输,擅自停止收集、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理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前面,您对刚出台的《条例》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解读阐释、解惑释疑,感谢你们的支持帮助!谢谢您!